(2013)商执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李梦彤与商南县城关镇张家岗村东头组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梦彤,商南县城关镇张家岗村东头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80号申请人李梦彤,女,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宋燕,女,汉族,系李梦彤之母。委托代理人宋永祥,男,汉族,系李梦彤外公。被执行人商南县城关镇张家岗村东头组。法定代表人何召会,系该组组长。李梦彤与商南县城关镇张家岗村东头组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商南县城关镇张家岗村东头组向李梦彤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5950元、附筑物和结余地款1341元,合计729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将上述执行款全额执行到位,已由申请人李梦彤的委托代理人宋永祥领取。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商南县城关镇张家岗村东头组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 汪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