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单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违法发放贷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违法发放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单刑初字第28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汉族,大专文化,职工。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2年12月26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8月15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刑诉(2013)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献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利用其担任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目信用社信贷员的便利,在明知用款人王某某不具备贷款资格,且冒用同村村民李某某、王某甲的名义进行贷款,用以归还其个人逾期贷款的情况下,违背贷款法律法规及贷款业务管理规定,分别于2011年4月26日,向王某某发放贷款15万元,于2011年7月18日,向王某某发放贷款20万元。逾期后,两笔贷款均未能归还。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将违法发放的贷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38511.73元全部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石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等证言,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书、借款凭证、贷款还款通知单、贷款还款明细查询,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证明、发破案报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理决定、处罚建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活动的管理制度规定,向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违法发放的贷款本息已全部归还,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