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宁宝平与被告孙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宝平,孙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601号原告:宁宝平,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邮区中心局职工。被告:孙志强,男,195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宁宝平与被告孙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宝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志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生意出现困难,不能按时偿还借用原告955000元的债务,应被告的请求,其与被告于2006年12月9日签订了还款协议,还款金额为955000元整。协议中约定被告在2007年至2009年内分三次向原告还清借款。截止2012年7月31日,被告以及委托其亲属共向原告偿还欠款43000元,其余欠款一直未予归还。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1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孙志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告宁宝平以现金形式借给被告孙志强人民币740000元,被告孙志强一直未予偿还。2006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一份还款协议,双方确认借款本金为955000元,并约定被告于2007年至2009年分三次向原告还清欠款。后被告及委托其子孙磊分八次共向原告偿还欠款43000元,尚欠912000元未付。另查,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依法传唤了孙志强长子孙博、次子孙磊。上述二人对还款协议上孙志强的签名无异议,称自2012年7月以后再未见过孙志强,也无法提供其下落。上述事实有《还款协议》、证人证言、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至原告向本院起诉时,被告共偿还原告欠款43000元,尚欠912000元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宝平借款9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2920元,由被告孙志强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付上述款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虹审 判 员 蒲 晖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