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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杨梅与吴守成、赖秋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梅,吴守成,赖秋兰

案由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民初字第744号原告:杨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群胜。被告:吴守成。被告:赖秋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梅与被告吴守成、赖秋兰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梅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1212.5元,由原告杨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国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捷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