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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碧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纪建跃与洪飞龙、刘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建跃,洪飞龙,刘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碧商初字第164号原告:纪建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娄丽伟、谢均央。被告:洪飞龙。被告:刘雪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建跃与被告洪飞龙、刘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建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建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纪建跃负担。审 判 长  朱益钦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王丹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洪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