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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4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771号原告解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马维智。被告闫某,居民。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解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解某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某撤回对被告闫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