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府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刘磊与杨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磊,杨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府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刘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修理工,住山西省保德县*镇*村*号。被执行人杨彦(又名杨艳良),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府谷县*镇*村。申请人刘磊与被执行人杨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磊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人刘磊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145000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执行费2075元。被执行人杨彦于2013年10月18日将上述赔偿款等共计152275元自动履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乐平审 判 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