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立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袁丽萍与许林峰、许林青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丽萍,许林峰,许林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立保字第37号申请人:袁丽萍。委托代理人:郭宝年。被申请人:许林峰。被申请人:许林青。担保人:袁志强。本院审理申请人袁丽萍诉被申请人许林峰、许林青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因申请人袁丽萍向被申请人追讨还款未果,申请人袁丽萍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林青名下价值554150元的财产,并经担保人袁志强同意,提供了担保人袁志强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北路233号绿荫庭园A幢2楼301房房屋一间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袁丽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作为担保财产的担保人袁志强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北路233号绿荫庭园A幢2楼301房房屋一间。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林青名下价值554150元的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黎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