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民一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吴素芳与郑庭震、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芳,郑庭震,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一初字第354号原告吴素芳,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郑庭震,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玉国,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占中,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素芳诉被告郑庭震、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素芳负担。审判员 施福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树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