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府民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苏爱桃与郝全义、孙巨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爱桃,郝全义,孙巨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府民初字第00821号原告苏爱桃。委托代理人刘慧平,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永强,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全义。被告孙巨宽。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爱桃与被告郝全义、孙巨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彦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泽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