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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府民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苏爱桃与郝全义、孙巨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爱桃,郝全义,孙巨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府民初字第00821号原告苏爱桃。委托代理人刘慧平,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永强,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全义。被告孙巨宽。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爱桃与被告郝全义、孙巨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彦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泽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