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于敏等6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240-1号原告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路南(嘉颐园1号楼)。法定代表人石长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向阳,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于敏,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丰担保公司)诉被告于敏等6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丰担保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上述被告名下价值27126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荣丰担保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于敏存款人民币50万元;二、冻结被告于敏持有的滑县上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权价值人民币200万元;股权冻结期间,不得进行买卖、抵押、变卖、赠与等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兴军审 判 员 贾长桥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