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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驻知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王冬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王冬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驻知民初字第33号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法定代表人张洪波,该协会会长。委托代理人丁宏学,北京市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冬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诉被告王冬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李晓龙审判员  明建文审判员  亓宽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席文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