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驻知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王冬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王冬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驻知民初字第33号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法定代表人张洪波,该协会会长。委托代理人丁宏学,北京市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冬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诉被告王冬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李晓龙审判员 明建文审判员 亓宽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席文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