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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刑初字第1027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2008年8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6月1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9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罗某伙同“小周”经事先预谋,来到台州市××东城街道天长北路116号,爬窗进入天长棋牌三楼801房间,窃得王某某的挎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36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另查明,2013年6月14日,被告人罗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本院(2008)黄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3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