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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胡海燕与廖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燕,廖胜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257号原告胡海燕,女,汉族,1980年6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告廖胜强,男,汉族,1961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胡海燕与被告廖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莫文华、李昭迎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条。然而,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却以各种借口迟迟不肯还款,直到2013年5月原告得知被告已卖掉其在松岗柏涛轩的房产,且被告电话也不通,人也找不到,原告才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2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证明被告于2012年1月19日借到原告2万元,期限为3个月,至2012年4月19日归还本息。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1月1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到原告借款2万元,并承诺于2012年4月19日归还本息,月息按5%计算。因被告至今没有归还欠款,原告遂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予归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胜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海燕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时一并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文炎审判员  莫文华审判员  李昭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冬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