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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四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商同梅与被告缪新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同梅,缪新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四初字第384号原告商同梅。委托代理人刘学军,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缪新亭。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同梅诉被告缪新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同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商同梅负担。审判员  王明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