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初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梁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2172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宋勇。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1减半收取150元,由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彩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