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向东与桂林市新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东,桂林市新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向东。被执行人桂林市新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东与被执行人桂林市新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隆清审 判 员 刘先勇审 判 员 徐忠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兼书记员 陈雪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