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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固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郭超、崔艳淑与孙吉领、朱峰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超,崔艳淑,孙吉领,朱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固民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郭超(系郭思远父亲),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人:崔艳淑(系郭思远母亲),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申请人:孙吉领,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固镇县。被申请人:朱峰,男,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人郭超、崔艳淑与被申请人孙吉领、朱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峰所有的拖拉机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超、崔艳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朱峰所有的拖拉机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崔北平审判员  杨素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