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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银执字第3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北海市银海区XX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391-1号申请执行人陈XX。被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XX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林XX。申请执行人陈XX依据本院(2011)银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6877元】,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了该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XX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的存款人民币7200元,本院在收取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余款人民币7150元退给了申请执行人陈XX。剩余债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X同意本案暂缓执行。至此,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391号案件予以结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XX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就尚未实现的部分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1)银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冯绵亮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伟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