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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明光诉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光,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311号原告:王明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方红星,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被告: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声月,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光诉被告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光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明光撤回对被告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45元,由原告王明光负担。审判员  奚正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