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吴开春与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正见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开春,吴正见,胡朝洪,六和大酒店有限公司,天煜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正见。委托代理人:张大阳。委托代理人:吴震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开春。原审被告:吴正见。原审被告:胡朝洪。原审被告:六和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正平。原审被告:天煜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代红。上诉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吴开春、原审被告吴正见、胡朝洪、六和大酒店有限公司、天煜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2)金永商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2)金永商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应 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梁昊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