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泰兴戴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吕广宇与陈俊良、戴日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陈某,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戴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吕某。被告陈某。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陈某、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广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爱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