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黄商初字第0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无锡浩洋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迪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浩洋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迪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黄商初字第0259号原告无锡浩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江海西路黄巷立交南。法定代表人董远彬,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汤浩,江苏逸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浩,江苏逸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迪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钱桥溪南工业园上秦巷7号。法定代表人陈立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臻。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浩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迪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浩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浩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浩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5元(已减半),由无锡浩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双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宏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