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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来民一初字第01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1430号原告:孙某,女,1965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男,1965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春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