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杨柳榕与朱建平、王见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柳榕,朱建平,王见云,浙江三德家居有限公司,吕宏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1190号原告:杨柳榕。委托代理人:徐飞晨。被告:朱建平。被告:王见云。被告:浙江三德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被告:吕宏斌。原告杨柳榕为与被告朱建平、王���云、浙江三德家居有限公司、吕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柳榕的委托代理人徐飞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建平、王见云、浙江三德家居有限公司、吕宏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杨柳榕起诉称:被告朱建平、王见云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23日,被告朱建平、浙江三德家居有限公司由浙江雄川工贸有限公司、吕宏斌担保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2年12月22日,如逾期则按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并由借款人承担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同时由被告浙江雄川工贸有限公司、吕宏斌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朱建平、王见云系夫妻关系,债务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被告王见云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在诉讼期间,浙江雄川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已归还借款本金75.2万元及支付了2013年7月20日前的利息14.8万元。为此,请求:1、判令被告朱建平、王见云、浙江三德家居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24.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3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朱建平、王见云、浙江三德家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2000元;3、由被告吕宏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建平、王见云、浙江三德家居有限公司、吕宏斌均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被告朱建平、王见云、吕宏斌的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被告浙江三德家居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各一份,结婚登记审理处理表一份,欲证明被告身份情况及被告朱建平、王见云于2012年6月18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2012年11月23日的借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朱建平、浙江三德家居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2年12月22日。约定如逾期,则按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并由借款人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浙江雄川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宏斌自愿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事实。3、2012年11月23日的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转帐凭证原件2份,用以证明原告将借款100万元转入被告朱建平账户的事实。4、委托代理合同原件、代理费发票原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了律师代理费22000元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规则规定的有效证据要件,内容能够佐证原告的主张,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予以确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朱建平、王见云于2012年6月18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23日,被告朱建平,浙江三德家居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2年12月22日。约定如逾期,则按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并由借款人承担实现债权费用。同时由浙江雄川工贸有限公司和被告吕宏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当日,原告按约交付了借款100万元。上述借款到期后,浙江雄川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归还了原告借款本金75.2万元并支付了2013年7月20日前的利息14.8万元。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代理费22000元。本��认为,原告杨柳榕与被告朱建平、浙江三德家居有限公司、吕宏斌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认定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案外人担保人浙江雄川工贸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7月19日代借款人朱建平、浙江三德家居有限公司偿还了借款本金75.2万元及利息14.8万元,该还款事实系原告对己不利事实的自认,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见云与被告朱建平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见云应负共同还款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朱建平、王见云、浙江三德家居有限公司归还借款24.8万元并支付2013年7月20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并由被告吕宏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朱建平、王见云、永康市三德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杨柳榕借款24.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朱建平、王见云、永康市三德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柳榕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2000元。上述一、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吕宏斌对上述款项及本案诉讼费用62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200元,由被告朱建平、王见云、永康市三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吕宏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克平人民陪审员 吴红艳助理审判员 许凌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珩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