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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海宁欣力自动焊丝有限公司与宁波金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欣力自动焊丝有限公司,宁波金阳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146号原告:海宁欣力自动焊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舟峰。委托代理人:宓鹤翔。委托代理人:冯建华。被告:宁波金阳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忠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欣力自动焊丝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金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宁欣力自动焊丝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欣力自动焊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宁欣力自动焊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旭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迪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