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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三初字第12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谭英杰与张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英杰,张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三初字第1258-1号原告谭英杰,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冀州镇宋寨村人。被告张国平,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冀州镇二甫村人。本院受理原告谭英杰与被告张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谭英杰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国平的银行帐户存款25000元整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立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会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