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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姜淑平与赵善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淑平,丛山,贾淑勤,赵善东,张淑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431号原告:姜淑平,女,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原告:丛山(系姜淑平之子),199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原告:贾淑勤(系姜淑平婆母),193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赵善东,男,45岁,汉族。被告:张淑玲(系赵善东之妻),4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淑平、丛山、贾淑勤与被告赵善东、张淑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赵善东、张淑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淑平、丛山、贾淑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淑平、丛山、贾淑勤撤回对被告赵善东、张淑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2元,由原告姜淑平、丛山、贾淑勤负担。审判长  冮雪冬审判员  王凤山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