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姜淑平与赵善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淑平,丛山,贾淑勤,赵善东,张淑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431号原告:姜淑平,女,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原告:丛山(系姜淑平之子),199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原告:贾淑勤(系姜淑平婆母),193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赵善东,男,45岁,汉族。被告:张淑玲(系赵善东之妻),4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淑平、丛山、贾淑勤与被告赵善东、张淑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赵善东、张淑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淑平、丛山、贾淑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淑平、丛山、贾淑勤撤回对被告赵善东、张淑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2元,由原告姜淑平、丛山、贾淑勤负担。审判长 冮雪冬审判员 王凤山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