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平法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湘平法刑初字第292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79********,初中文化,农民,住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平检刑诉(2013)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骁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XX明知“仁伢子”(已追诉)的长安面包车没有手续和牌照,来路不正,仍然于2012年9月的一天介绍童业熊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这里面包车。后经查证,该车系任汉章2011年12月4日被盗车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车辆照片;机动车辆统一发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余种金、童业雄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任汉章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明知车辆来路不明、证照不齐,仍介绍他人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和平江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王XX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琰审 判 员 杨正彪人民陪审员 廖洪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艾方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