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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保字第00018号申请人刘某某,女,194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南某,系陕D.....号车辆所有人。申请人刘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南某所有的陕D.....车辆予以扣押,刘某某之子苏某某向本院提供了3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南某所有的陕D.....号车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庞建昌审 判 员  常锐睿代理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联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