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新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李生娟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生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新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李生娟。申请人李生娟要求宣告李生根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生娟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生根系姐弟关系,2004年,李生根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生根失踪。经查,李生根,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庄前村人,与申请人李生娟系姐弟关系。2004年李生根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信,虽经申请人多方查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6月27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李生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生根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生根自出走之日至今已满2年,期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李生娟作为李生根的姐姐,现申请他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生根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俞永放代理审判员 王海云人民陪审员 蔡炎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嘉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