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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与徐天荣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徐天荣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28号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晨。委托代理人:黄纪锋。被告:徐天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天荣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天荣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裴 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沈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