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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杜海杨与被告胡波等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杨,胡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杜海杨,男,汉族,住泸县太伏镇。委托代理人杜永才(系原告侄儿),男,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被告胡波,男,汉族,住泸县太伏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公司。负责人黄祖麟,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必军,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海杨与被告胡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海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杜海杨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