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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港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李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滨港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被执行人李鑫,男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与李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滨港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英杰审 判 员  张洪春代理审判员  顾孟奎书 记 员  赵秀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