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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任执字第0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立国与韩占祥、胡桂清等侵权纠纷一案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国,韩占祥,胡桂清,任县通达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任执字第00107-1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国,男,194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法定代理人颜改芳,女,汉族,农民,住任县,系陈立国妻子。被执行人韩占祥,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被执行人胡桂清,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被执行人任县通达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邢民一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1日以(2013)任执字第0010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桂清所有的冀EFZ0**出租汽车一辆,但被执行人胡桂清至今未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桂清所有的冀EFZ0**出租汽车一辆(冀EFZ0**出租汽车登记车主为通达公司,实际车主是胡桂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红军代理审判员  孙飞飞代理审判员  李 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江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