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乃先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先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范刑初字第00118号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乃先,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范县龙王庄镇王庄村人,捕前住该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本院决定于9月17日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3)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乃先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庆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乃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7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王乃先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范县颜村铺乡王麻口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王乃先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3.80mg/100ml。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户籍证明,血乙醇鉴定书,辨认笔录,破案报告等证据。指控王乃先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王乃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王乃先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范县颜村铺乡王麻口路口时,被范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王乃先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80mg/100ml。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成立:被告人王乃先的供述,濮阳市威法病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乙醇检验报告书,王乃先的户籍证明及对其辨认笔录,破案报告。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乃先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乃先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王乃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乃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所判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徐 骞审判员 石宝文审判员 范甫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