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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二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振中与杨云晓、杨广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中,杨云晓,杨广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巨民二初字第121号原告王振中,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王会兰。被告杨云晓,农民。被告杨广涛,农民。原告王振中诉被告杨云晓、杨广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广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中的委托代理人王会兰、被告杨云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广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振中诉称,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我和杨云晓的父亲杨洪道系熟人关系。2007年8月18日,杨洪道领其女婿杨广涛到我的门市购买350型拖拉机和旋耕机各一台,总价款22,500元,当日仅付12,500元,下欠10,000元由杨广涛出具了欠条。因二被告闹离婚,巨鹿县法院作出(2013)巨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离婚,欠我的10,000元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告至今未给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000元。被告杨云晓辩称,原告起诉的是事实。被告杨广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2005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18日,被告杨广涛因家庭需要购买农机,便由岳父杨洪道陪同,到原告的农机门市购买350型拖拉机和旋耕机各一台,因资金不充足,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0,000元,被告杨广涛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因原告与杨洪道熟悉,应原告要求,被告书写的欠条内容为“今欠拖拉机款(10000万元)壹万元整,沙井村杨洪道)。”之后,拖欠原告的10,000元一直未偿还原告。后因二被告闹离婚,巨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巨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离婚,拖欠原告的10,000元拖拉机款由二被告每人负担5,000元,该判决书于2013年6月29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今,二被告未给付原告的10,000元拖拉机款。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欠条、本院(2013)巨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拖拉机款,原告提交的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二被告应当按照本院(2013)巨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负担数额予以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杨云晓偿还原告王振中货款5,000元,被告杨广涛偿还原告王振中货款5,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如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杨云晓、杨广涛每人负担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广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