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添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兴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添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兴强,宜宾市精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四川添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号南谊大厦附*楼*号。法定代理人肖武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军,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强,男,宜宾市高县人。委托代理人徐志文,宜宾市翠屏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宜宾市精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叙府西路寓苑小区*幢1跃*层。法定代理人何飞。委托代理人何保杨,该公司员工。原告四川添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城公司)诉被告张兴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此后,本院依职权追加宜宾市精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良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于2013年9月1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添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军,被告张兴强的委托代理人徐志文,第三人精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保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添城公司诉称:原告系宜宾市中心城区人行地下通道工程的总承建商,2012年9月24日,原告与精良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精良公司负责。施工过程中,精良公司将张兴强派遣到宜宾市新三中地下通道工作,张兴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原告将张兴强送至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全部医疗费。为解决事故赔偿问题,张兴强向宜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在确认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前提下,却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精良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将原告主动为被告垫付医疗费的行为视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违背了相关法律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张兴强辩称:1、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在原告承建的市政工程工地上班,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被告受伤、另一名工作人员李生云死亡的后果,李生云的家属早已从原告处获得了上百万元的赔偿款,但对于被告的损害,原告却百般推脱,企图通过恶意诉讼拖延时间。2、被告是市政工程的承建商,并从城市投资公司获得了巨额工程款,即便原告真的与精良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该该合同也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确认。第三人精良公司述称:1、我公司从添城公司承揽了中心城区人行地下通道工程的劳务部分后,又与韩玉清签订了《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书》,将劳务工程交给韩玉清具体负责。2、我公司与添城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明确载明:本合同工程劳务费必须汇入公司基本账户,工程劳务费未经公司基本账户此合同无效。迄今为止,添城公司未向我司支付任何工程费用,该分包合同依法不发生效力。经审理查明:张兴强于1967年1月16日生,系翠屏区高县月江镇旺中村村民,于2012年9月经人介绍到宜宾市2011年中心城区人行地下通道工程新三中工地工作。该工程的挂牌施工单位为添城公司,添城公司于2012年9月24日与精良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该工程的人工部分分包给精良公司,精良公司于2012年10月22日与自然人韩玉清签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书》,将从该工程人工部分转包给韩玉清。张兴强的工作属韩玉清负责的工程人工范畴,其工作由韩玉清指定的班头蔡富兵负责安排,工资由蔡富兵发放。2012年12月23日晚19时许,张兴强和另一名工人李云生在新三中地下通道建筑工程打扫建筑垃圾时,通道侧挡墙发生倒塌,造成李云生死亡、张兴强受伤的损害后果。事故发生后,张兴强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添城公司于2013年1月13日出具《承诺书》,载明:“因张兴强在新三中施工作业中受伤,我方保证医药费不停,如果出现中途医药费停止状况,伤者家属有权来工地阻碍。”为解决本起事故带来的赔偿纠纷,张兴强向宜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添城公司具有劳动关系。该委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宜市劳人仲案(2013)2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张兴强与添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的身份证、事故报告、社区证明、承诺书、出院病情证明书、宜市劳人仲案(2013)23号仲裁裁决书、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张兴强经人介绍到添城公司承建的2011年中心城区人行地下通道工程新三中工地工作,并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兴强与添城公司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尽管张兴强在添城公司承建的新三中工地工作,但该工程的人工部分已通过分、转包的方式转移给其他主体负责,张兴强并未直接接受添城公司管理,其劳动报酬也并非直接由添城公司发放,双方之间没有形成以命令服从和财产交换为特征的劳动关系。张兴强提出添城公司的分包行为属违法无效行为,精良公司也提出添城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打款,分包合同无效,但即便分包合同无效,也不能据此认定张兴强与添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需要说明的是,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等于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便添城公司与张兴强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添城公司仍可能因违法分包须对张兴强所受之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张兴强与四川添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四川添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应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