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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五中法民申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梁山容等与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人民政府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梁山容,徐世登,胡昭国,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汉东村两节堰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民申字第001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山容。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世登。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昭国。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人民政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汉东村两节堰村民小组。梁山容、胡昭国、徐世登因与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朱沱镇政府)、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汉东村两节堰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两节堰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山容、胡昭国、徐世登申请再审称: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两节堰村民小组与朱沱镇政府签订的《永川区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采取以租代征的方式改变土地用途,且无任何批文,要求确认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归还申请人土地,赔偿损失。本院认为:梁山容、胡昭国、徐世登起诉要求确认两节堰村民小组与朱沱镇政府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内容因涉及农用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无效,同时要求恢复土地耕种条件,返还承包地,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规定,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调查核实的情况予以答复和处理,且本案争议的土地已被征用,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裁定驳回梁山容、胡昭国、徐世登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维持。综上,梁山容、胡昭国、徐世登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山容、胡昭国、徐世登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钱 红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