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国庆与孙凤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庆,孙凤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65号原告杨国庆。委托代理人石进学,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凤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庆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庆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国庆负担。审判员 王文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