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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国庆与孙凤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庆,孙凤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65号原告杨国庆。委托代理人石进学,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凤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庆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庆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国庆负担。审判员  王文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