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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龙调确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龙泉林权交易收储中心申请赔偿确认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泉市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3)丽龙调确字第367号申请人:龙泉林权交易收储中心。法定代表人:吴胜安。委托代理人:吴家根。委托代理人:张卫伟。申请人:李竹龙。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受理申请人龙泉林权交易收储中心和申请人李竹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吴孝森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龙泉林权交易收储中心和申请人李竹龙因追偿权纠纷,于2013年10月18日经龙泉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龙泉市人民法院调解室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李竹龙返还龙泉林权交易收储中心代偿款111487.11元,于2014年1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41487.11元;二、若李竹龙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龙泉林权交易收储中心可就剩余未到期部分款项一并要求李竹龙返还。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吴孝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程元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