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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执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2013)叠执字第181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申请执行刘长娥、李志明、周宇华、李文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刘长娥,李志明,周宇华,李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18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负责人:廖永成。被执行人:刘长娥(曾用名:刘秀妹)。被执行人:李志明(曾用名:李继明)。被执行人:周宇华。被执行人:李文江。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申请执行刘长娥、李志明、周宇华、李文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叠执字第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