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民申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方玉琴、叶春华与临安仁心中医针灸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方玉琴,叶春华,临安仁心中医针灸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1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玉琴。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春华。上列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荣继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安仁心中医针灸医院。法定代表人:蔡俊杰。委托代理人:胡志坚。委托代理人:周密礼。再审申请人方玉琴、叶春华因与被申请人临安仁心中医针灸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民终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方玉琴、叶春华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方玉琴、叶春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玉琴、叶春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培良代理审判员  方小欧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曼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