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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镇鹏与被告樊福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镇鹏,樊福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925号原告:李镇鹏,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刘巧芸,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钦,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福轮,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镇鹏诉被告樊福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镇鹏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镇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镇鹏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谢 虹审 判 员  蒲 晖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