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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李迎娇与成都市锦江区教育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迎娇,成都市锦江区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锦江行初字第8号原告李迎娇,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胡斌,女,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成都市锦江区教育局。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三官堂街**号。法定代表人钟为春,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东,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昌宏,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李迎娇因要求被告成都市锦江区教育局(简称锦江教育局)履行法定职责,于200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4年3月9日作出(2004)锦江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驳回李迎娇的诉讼请求。李迎娇不服,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6月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成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迎娇不服,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9年6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成行再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维持(2004)成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李迎娇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12月1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川行提字第4号行政裁定,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行再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2004)成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及本院(2004)锦江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将案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受理,2013年4月17日,李迎娇向本院申请调取新证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013年5月16日恢复诉讼。2013年5月16日,李迎娇向本院申请鉴定,同日各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案外协调,本案停止审理,2013年10月9日恢复诉讼。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7日、2013年5月16日、2013年10月9日、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迎娇的委托代理人胡斌,被告锦江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姜昌宏、张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迎娇诉称,李迎娇于1997年带国家计划统招指标考入原成都幼儿师范学校(简称成都幼师),2000年7月1日毕业。2000年7月3日,李迎娇按照成都幼师的要求,领取了就业报到证及相关手续,到锦江教育局报到,并将就业报到证交给了锦江教育局,在2000年锦江区毕业生花名册上签了报到时间,留下了联系电话。之后李迎娇在家等待消息,但锦江教育局没有尽任何告知义务,直至2002年9月李迎娇主动到锦江教育局询问才了解到分配工作已结束,因李迎娇档案未转到锦江教育局,故没有通知李迎娇。后经调查,锦江教育局找到了李迎娇的档案,但又以李迎娇没有交就业报到证为由,拒绝为李迎娇提供就业机会。李迎娇认为:第一,2000年7月3日李迎娇已经将就业报到证交给了锦江教育局;第二,锦江教育局没有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0)3号《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简称成办发(2000)3号通知}中关于中专毕业生应严格回生源所在地就业以及师范专业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的规定对李迎娇履行应尽的义务;第三,李迎娇在毕业时填写的原籍是农村,锦江教育局在登记时也将李迎娇登记为农村,这是对李迎娇的歧视,进而导致一直没有为李迎娇安排工作。李迎娇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锦江教育局停止就业歧视,同时为李迎娇分配不签合同的教师工作,落实工作单位。原告李迎娇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00年7月6日成都幼师2000幼字038号档案转递存根、2000年7月6日成都幼师2000幼字038号学生档案转递通知单、2000年7月10日锦江教育局人事科收到成都幼师捌袋档案的回执。2、二○○○年大中专毕业生报到登记册复印件(第一行为文陈平,第九行为刘雅露,表格外没有其他备注)、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报到登记册复印件(第一行为文陈平,第九行为刘雅露,表格下有杨婷、席红梅、张雪敏署名并作“经辨认……”的说明)。证据1、2拟证明成都幼师已于2000年7月将李迎娇的档案转递给了锦江教育局,锦江教育局将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报到登记册第十行的内容进行了涂改。3、四川省一九九七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名册。4、1997年7月20日李迎娇的成都幼师学生入学通知书。5、成都幼师2000年毕业生花名册。6、成都幼师97级毕业生档案寄送发文簿一页。证据3-6拟证明李迎娇是普通中等师范(简称中师)专业带计划的统招生,在毕业时领取了就业报到证。7、接收干部档案材料登记册一页(第一行为赵霜,最后一行为李辛)。8、接收干部档案材料登记册一页(第一行为刘泽科,最后一行为赵霞)。9、2005年12月26日四川商务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出具的证明。10、2006年1月19日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陈实同志的人事档案转递情况说明。11、大中专毕业生报到登记册一页(第一行为鲁小红,第六行为陈实)。12、2008年11月10日成都市第三幼儿园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回复。证据7-12拟证明原本属于李迎娇的就业名额被非师范毕业生陈实顶替。13、2008年8月26日成都幼师出具的李迎娇是该校统招生的证明。14、2006年5月29日成都幼师出具的97级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成都市教育局签章的情况说明。15、2004年成都幼师出具的已将李迎娇的档案及就业报到证存根转递锦江教育局的证明复印件。2013年2月27日成都幼师在上述复印件上作“情况属实”的说明并重新加盖公章。16、2000年李盈的四川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证据13-16拟证明李迎娇应该有一份与同学李盈类似的就业报到证。17、2000年7月1日李迎娇的川教中师证字第(2000)02-73036号毕业证。拟证明李迎娇属于国家统招,应定向分配就业,享受财政编制内的工资。18、成都市一九九七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表两页。19、2000年1月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0)3号通知第二条第(三)项。20、1995年4月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职(1995)9号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教育(不含中师)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21、1988年3月1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第三十条。22、1987年12月3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编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的试行办法》第三条。23、1997年12月2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教职(1997)10号《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项。24、1997年9月28日成都市计划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委员会成计社会(1997)57号《关于下达我市一九九七年普通中师(含幼师)调整计划的通知》。证据18-24拟证明李迎娇是国家任务计划招生,属于是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对象。25、2003年10月14日成都市市级机关实验幼儿园出具的情况说明。拟证明李迎娇于2001年9月至2003年1月在该幼儿园任教。被告锦江教育局辩称,第一,李迎娇至迟应于2000年8月底就知道未安排工作,但李迎娇一直从事教师工作,从没有向锦江教育局主张过权利,故其于2003年12月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第二,成办发(2000)3号通知规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简称中专)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就业,锦江教育局没有为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的职责。同时,李迎娇没有到锦江教育局报到登记,锦江教育局也没有指导其就业的义务。第三,为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形式早已被改革,现在为李迎娇分配工作客观上不能实现。被告锦江教育局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及法律依据:1、1994年7月3日国务院国发(1994)39号《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十六)项。2、1994年3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职(1994)3号《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3、1994年4月7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1994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第十二条。4、1995年4月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职(1995)9号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教育(不含中师)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条。5、1996年4月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职(1996)4号《关于做好1996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第一条。6、1997年12月2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教职(1997)10号《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7、1998年3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98)16号《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条。证据1-7拟证明我国从1994年开始进行中专招生并轨制度改革,毕业生就业政策从统包统配转变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教育部门在中专毕业生就业中的工作职能转变为指导和管理。8、1997年4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发(1997)33号《关于转发四川省、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一九九七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一条。9、1997年11月28日成都市人事局成人发(1997)175号《成都市接收一九九八年大中专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款、第二条第四款、第二条第九款。10、1999年1月5日成都市人事局成人发(1999)2号《成都市接收一九九九年大中专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款。11、2000年3月30日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川教学(2000)27号《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第二条、第六条。12、2000年1月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0)3号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款。13、2000年12月1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0)93号《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我市2001年应届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及成都市人事局《关于我市2001年应届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款,第三条第三款。14、2000年12月21日成都市人事局第六十四期情况反映《围绕人才资源开发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我市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结束》第二段。15、1997年8月25日成都市人事局成人函(1997)23号《关于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段。16、2009年1月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行再终字第3-2号调查咨询函(稿)。17、2009年1月20日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对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咨询函的回复。18、2009年2月17日成都市人事局成人函(2009)10号关于对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咨询函的回复。19、2000年李盈的四川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20、1999年李彦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21、2003年5月21日李盈出具的分配到成都市第三幼儿园全过程的情况说明。22、2008年11月10日成都市第三幼儿园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回复。证据8-22拟证明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是双向选择、自主择业。锦江教育局没有为中专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职责和义务。23、2003年6月成都幼师出具的关于97级(2000届)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几点说明。24、二○○○年大中专毕业生报到登记册原件一本。25、二○○○年大中专毕业生报到登记册一页(表格下有2013年4月19日文陈平、杨婷、席红梅署名并作“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已看”的说明)。26、二○○○年大中专毕业生报到登记册一页(2013年4月19日席红梅、杨婷在有“经辨认……”的二○○○年大中专毕业生报到登记册复印件上注明“此件已看”)。27、2013年4月19日文陈平、杨婷、席红梅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各一份。28、2013年4月24日成都市锦江区附马小学出具的情况说明。29、2013年2月19日张雪敏出具的请假条。30、2012年12月27日成都市锦江区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医院病情证明书。31、2003年8月19日成都市市级机关实验幼儿园出具的李迎娇工作证明。32、2008年12月29日中共成都市锦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锦江区纪委)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锦纪函(2008)21号关于李迎娇档案一事的回复。33、2008年12月29日成都幼师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回函。证据23-33拟证明李迎娇应当清楚2000年的就业政策,但并未到锦江教育局报到,没有选择由锦江区教育局进行就业指导,而选择了自主择业。34、2004年3月1日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成人发(2004)11号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拟证明即使李迎娇的主张能够成立,在目前为其安排事业编制内的工作也不符合政策规定。本院依李迎娇的申请调取了以下证据:1、2000年10月13日成都市第三幼儿园向陈实发放工资的名册。2、2013年4月李盈、张雪敏、文陈平、赵霜的工资发放表各一页。李迎娇申请调取上述证据拟证明陈实顶替了李迎娇的就业名额,李迎娇应享受与李盈等人同样的财政编制工资。本院依李迎娇的申请委托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对锦江教育局提交的二○○○年大中专毕业生报到登记册进行鉴定,2013年7月24日,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成蓉(2013)文鉴字第085号文检鉴定意见书。经质证,锦江教育局对李迎娇提交的证据1、2、6-8、11-24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锦江教育局应当为李迎娇落实工作单位;对证据3-5、25没有异议;对证据9、10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锦江教育局对本院依李迎娇的申请调取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力有异议。锦江教育局对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成蓉(2013)文鉴字第085号文检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李迎娇对锦江教育局提交的对证据21、22不予认可,认为证据内容不属实。对证据31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取得方式不合法,且与李迎娇提交的证据25内容矛盾。对证据23、28-30无异议。李迎娇对锦江教育局提交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5、8-11、13-15与本案无关;证据6、7不具证明力;证据12,锦江教育局适用条款错误,本案应当适用证据12的第二条第三款;证据16-18内容违反我国义务教育法律规范;证据24与李迎娇之前看到的不一致;证据25-27只能证明证人在二○○○年大中专毕业生报到登记册上签名的真实性,不能证明该登记册第十行是否有涂改;证据34与本案无关。李迎娇对本院依其申请调取的证据无异议。对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成蓉(2013)文鉴字第085号文检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但认为由于时间久远,是否涂改无法鉴定。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李迎娇提交的证据22适用于中专跨省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李迎娇入学时的户籍地和学校均在四川省,故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李迎娇提交的其他证据及申请本院调取的证据由相关有权单位出具或加盖了单位公章,锦江教育局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成蓉(2013)文鉴字第085号文检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由有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内容与本案有关,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作为本案证据使用。锦江教育局提交的证据21为李盈署名的证人证言,李迎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李盈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本院无法确认该证言是否为李盈出具,故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锦江教育局提交的证据24,李迎娇认为空白处有涂改并申请鉴定,但鉴定结论为:空白处不是涂改形成,故本院对李迎娇的主张不予认可,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锦江教育局提交的证据31与李迎娇提交的证据25相矛盾,庭审中,锦江教育局认可以李迎娇提交的证据25为准,故本院对锦江教育局提交的证据31不予采信。锦江教育局提交的其他证据加盖了相关单位的公章或由相关人员签名,李迎娇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我省中专招生及就业政策演变过程及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1994年3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了教职(1994)3号《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内容为:我国中专招生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相结合的双轨制形式。其中,国家任务计划主要保证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国防建设、边远地区及艰苦行业所需人才的培养,国家任务计划中需要的定向分配的学生,入学时定向地区或单位委托学校与学生及家长签订合同;而调节性计划是根据社会需要安排的委托培养和自费生招生计划。在今后,要建立起学生上学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毕业后大部分人自主择业的机制,逐步代替现行招生计划中的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两种形式。对于学生毕业后的就业方式,要相应改革中专毕业生统包统配的制度,在现行的招生计划形式下,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原则上由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协议,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学校安排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毕业生若不服从安排,需向学校缴纳培养补偿费,少数经学校推荐,无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回家庭所在地区自谋职业。定向培养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到定向用人单位工作,不愿到定向单位工作的,应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缴纳培养补偿费。在今后,要逐步实现毕业生自主择业,人才走向市场的就业制度。1997年7月,李迎娇考入成都幼师,招生形式为“统招计划”。同年9月28日,成都市计划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成计社会(1997)57号《关于下达我市一九九七年普通中师(含幼师)调整计划的通知》,成都幼师当年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双轨制招生形式。2000年1月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成办发(2000)3号通知,该通知载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仍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和‘自主择业’的方式就业”、“师范专业的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各区(市)县教育系统接收师范院校毕业生,应与同级人事部门协商,确定计划数后,由市教委派遣”、“中专毕业生应严格回生源所在地就业,并通过‘双向选择’和‘自主择业’的办法落实工作岗位”。2000年成都幼师在当年毕业生毕业前向学生进行了就业教育,讲明了成都市当年的就业政策。同年7月,李迎娇从成都幼师毕业,毕业时领取了20017号四川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7月6日,成都幼师将李迎娇等人的档案转递给锦江教育局,锦江教育局于7月10日出具收到8袋档案的回执。2000年7月期间,李迎娇同期毕业的同学文陈平、杨婷、席红梅等陆续向锦江教育局报到,并在二○○○年大中专毕业生报到登记册上登记了个人信息。但二○○○年大中专毕业生报到登记册上没有记载李迎娇的相关信息。2003年10月18日,杨婷、席红梅在核对了二○○○年大中专毕业生报到登记册原件后分别在该登记册复印件下方注明:经辨认,本表中杨婷(席红梅)一栏系本人填写,特此证明。另查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过程中分别向锦江区纪委、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人事局进行书面咨询。2008年12月29日,锦江区纪委作出锦纪函(2008)21号回复:经查,锦江区纪委当年没有告之过李迎娇“档案找到了”一事;据当时调查,没有证据证明锦江教育局丢失过李迎娇的档案;锦江区纪委对锦江教育局所谓“档案丢失”一事未作出处理。2009年1月20日,成都市教育局作出书面回复:根据成办发(2000)3号通知,中专毕业生应严格回生源所在地就业,并通过‘双向选择’和‘自主择业’的办法落实工作岗位,教育行政部门没有义务为毕业生安排工作。教育系统接收师范院校毕业生应与同级人事部门协调确定进人计划,中专毕业生应通过“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办法落实工作岗位。2009年2月17日,成都市人事局作出成人函(2009)10号回复:成办发(2000)3号通知中的“由市教委派遣”的含义,建议从第一条第(一)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仍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和‘自主择业’的方式就业”的规定理解。本案审理过程中,2013年4月19日,文陈平、杨婷、席红梅在二○○○年大中专毕业生报到登记册复印件下分别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已看”。同日,文陈平、杨婷、席红梅分别出具情况说明,文陈平说明的内容为:二○○○年大中专毕业生报到登记册第一栏内容是文陈平2000年7月向锦江教育局交就业报到证时亲笔填写。杨婷、席红梅说明的内容为:2003年10月18日杨婷、席红梅分别在二○○○年大中专毕业生报到登记册复印件下注明的“经辨认……”等内容确系本人所写。2013年5月16日,李迎娇申请对以下事项进行鉴定:1、二○○○年大中专毕业生报到登记册下方没有杨婷、席红梅、张雪敏三位同学签名的证据是否属于原件;2、下方有杨婷、席红梅、张雪敏三位同学签名的证据是否属于原件的复印件;3、二○○○年大中专毕业生报到登记册第十行、第七栏、第九栏所有空白处是否属于涂改形成的空白。2013年7月24日,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成蓉(2013)文鉴字第085号文检鉴定意见,结论为:1、下方没有杨婷、席红梅、张雪敏三位同学签名的二○○○年大中专毕业生报到登记册是用黑色墨水直接书写形成的原件;2、下方没有杨婷、席红梅、张雪敏三位同学签名的二○○○年大中专毕业生报到登记册第十行、第七栏、第九栏所有空白处不是涂改形成的空白;3、下方有杨婷、席红梅、张雪敏三位同学签名的二○○○年大中专毕业生报到登记册是由下方没有杨婷、席红梅、张雪敏三位同学签名的二○○○年大中专毕业生报到登记册原件间接复制形成。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超过了起诉期限。本案是李迎娇起诉锦江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李迎娇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其向锦江教育局提出落实工作单位的申请,但锦江教育局于2000年7月10日收到李迎娇的档案,应当知悉李迎娇为成都幼师应届毕业生的相关情况。李迎娇认为锦江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于200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对于李迎娇要求锦江教育局停止就业歧视,为其分配不签合同的教师工作,落实工作单位,本院认为,我国中专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逐步改革,国家教育委员教职(1994)3号《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载明,当时中专的招生形式为: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双轨形式,改革方向为:逐步实现学生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的统一招生形式。当时国家任务计划形式招收学生的就业方式为:原则上由学校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安排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毕业生若不服从安排,需向学校缴纳培养补偿费,经学校推荐无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允许自谋职业,改革方向为:逐步实现毕业生自主择业,人才走向市场。《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还规定各地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改革措施。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1997年四川省中专招生还没有施行统一并轨的招生制度,当年成都幼师仍采取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双轨招生形式,李迎娇是以国家任务计划形式招生入学。随着改革的推进,2000年中专毕业生就业不实行统包统配,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成办发(2000)3号通知,要求2000年的中专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就业,该通知符合《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内容。李迎娇于2000年毕业,应当按照成办发(2000)3号通知规定的方式就业。对于李迎娇主张自己是中师毕业生,不适用中专毕业生的相关规定,本院认为,《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并没有将中师排除在外,且根据李迎娇提交的证据3、16、18、24均可以看出,中专招生计划包括中师招生计划,中专学校招生计划表包含成都幼师的招生计划,李迎娇入学时是中专录取的新生,毕业后所持的就业报到证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故本院对李迎娇的主张不予支持。成办发(2000)3号通知规定,2000年中专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就业,中专学校和行业归口部门应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积极创造就业条件。本案中,成都幼师和锦江教育局具有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的义务。2000届毕业生毕业前,成都幼师组织了就业教育,向学生讲明了当年成都市的就业政策。李迎娇毕业时,成都幼师向李迎娇发放了就业报到证,并将李迎娇的档案转递到锦江教育局。李迎娇拿到就业报到证后可以选择向锦江教育局报到,接受锦江教育局提供的就业指导或双向选择的机会,也可以选择自主择业。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锦江教育局提供的二○○○年大中专毕业生报到登记册上没有李迎娇的签名,不能认定李迎娇已报到。李迎娇没有向锦江教育局报到符合成办发(2000)3号通知关于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就业的规定,锦江教育局没有为李迎娇提供就业指导的义务。虽然李迎娇主张锦江教育局提供的二○○○年大中专毕业生报到登记册有涂改,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与成蓉(2013)文鉴字第085号文检鉴定意见、杨婷、席红梅、文陈平的证言均不符,本院对李迎娇的主张不予支持。李迎娇在起诉状中称2000年7月向锦江教育局报到时曾在“2000年锦江区毕业生花名册”上签名,但庭审中李迎娇对此予以否认,故本院对李迎娇诉称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对于李迎娇主张是国家任务计划招生,属于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对象,本院认为,《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国家任务计划中定向分配的学生入学时定向地区或单位委托学校与学生及家长签订合同。本案中,李迎娇虽然是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中专学生,但其没有提交定向合同,李迎娇不能证明其属于国家任务计划招生中定向招收的学生,故本院对李迎娇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迎娇认为锦江教育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要求锦江教育局停止对其就业歧视、分配不签合同的教师工作并落实工作单位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条文全文附后),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迎娇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3600元,两项共计3650元,由原告李迎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要武代理审判员  史晓莎人民陪审员  吴宇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玥玭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