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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海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涉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海全申请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海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涉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涉执字第3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