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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二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周武亮与黄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武亮,黄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广民二初字第155号原告周武亮,男,1979年12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个体。被告黄荣,男,1988年6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原告周武亮诉被告黄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日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红、郑招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武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荣经本院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武亮诉称,2012年2月20日被告黄荣因经商缺少资金为由分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约定第二日归还。但逾期后,被告却躲避不见,拒不偿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提供了一份借条。被告黄荣未到庭提交答辩,也未提供反驳证据,黄荣的父母向法庭提交了书面报告,认为没有向原告借过现金,系被亲戚彭香水骗去赌博所欠,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提交了广丰县公安局永丰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情况说明。经质证审查,原告提供的日期为2012年2月20日,金额20,000元的借条,约定归还期为2012年2月21日,系被告黄荣所书写,无涂改痕迹,材料完整。黄荣的父母向法庭提交的报告,主张没有向原告借过现金,系被亲戚彭香水骗去赌博所欠后被胁迫所书写,并于2012年2月20日、21日向广丰县公安机局“110”报了案,广丰县公安局永丰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情况说明显示,二次报警的“原因是周武亮向黄荣讨债。周武亮陈述黄荣向其借款要求还款,黄荣及其母亲陈述是赌债,但黄荣未提供参与赌博的具体人员,无法查清。”被告黄荣父母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该借款系赌债,故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纳。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通过其他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以有急用,第二天就归还为由,于2012年2月20日向原告借得现金人民币20,000元,约定第二天归还,未约定利率。到期后,被告避而不见,并无法联系。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诉状副本送到被告住处时,被告黄荣父母向本院反映。黄荣因躲赌债而下落不明,并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交了广丰县公安局永丰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情况说明》,该《接处警情况说明》对是否赌债的结论是“无法查清”。本院认为,原告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逾期利息,原告未明确具体标准和数额,视为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荣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武亮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黄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及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日进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郑招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