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杜敏娟与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362号原告:杜敏娟,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669。被告: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霍志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帅,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敏娟诉被告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敏娟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敏娟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敏娟撤回对被告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70元,由原告杜敏娟负担。审判员 崔少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清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