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周胜与湘潭市蓄电池厂破产清算组、双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胜,湘潭市蓄电池厂破产清算组,双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胜。委托代理人彭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湘潭市蓄电池厂破产清算组。负责人张晓红,该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纪宪。原审被告双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汉林。上诉人周胜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市蓄电池厂破产清算组、原审被告双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2)岳民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30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周胜的委托代理人彭迈、被上诉人湘潭市蓄电池厂破产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王纪宪到庭参加诉讼,因本院邮寄送达给原审被告双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传票未妥投,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013年4月9日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胜的委托代理人彭迈、被上诉人湘潭市蓄电池厂破产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王纪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双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1840736.89元工程款的组成及支付情况、上诉人共计领取了多少工程款等事实并未查明,从而影响对上诉人是否多领取工程款、多领取了多少工程款等事实的认定,故原审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2)岳民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90元,本院予以退还。(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卫平审 判 员 冯海燕代理审判员 曾波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