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莲执裁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健兰与被执行人钮晓蓓饲养动物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健兰,钮晓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098号申请执行人牛健兰,女。被执行人钮晓蓓,女。申请执行人牛健兰与被执行人钮晓蓓饲养动物损害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莲民一初字第0059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牛健兰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37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牛健兰已与被执行人钮晓蓓私下和解,申请执行人牛健兰于2013年10月11日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00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